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主要包括:(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董事会、监事会中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二)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果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有权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或与工会充分协调后再作出决定。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履行职责,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等而占用工作时间时,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五)《公司章程》或其他另有规定的权利。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或其他形成的打击报复。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随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树立全局观念,发表意见和表决既要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又要符合企业实际和职工利益,实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决策。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模范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经理的指挥管理权威,履行工作职责。

(六)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董事、监事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以权谋私。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正确处理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是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职工董事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职工董事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是职工监事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以内,因故出现空缺或调离本公司,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出现的空缺按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经1/3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并写明罢免的理由。

四、董事监事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工会的关系表现为:(一)公司工会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行政、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日常联络工作,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公司工会要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帮助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联系职工群众的制度,参与决策前咨询、论证和征求职工意见的制度,建立工会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经常联系的制度。

(三)公司工会应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收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或文件后,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职工意见,并对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

(四)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还可以为他们约请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学者进行咨询服务;协调和督促企业把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文件及时发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帮助他们掌握公司各类情况,协助他们到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巡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督促公司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列席公司会议的相关制度。

(五)上级工会应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加强指导,抓好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依法维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表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围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在参与决策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参加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联席会议等形式,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决策过程中,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愿望和要求,代表职工讲话。事先没有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的,事后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取得认可。

2.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其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称职率低于50%或被评为不称职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辞呈。从辞呈批准之日起,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出现的空缺按有关程序重新补选。

3.职工董事如在董事会上不能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意见,职工代表应向职工董事提出警告。如果不接受警告,职工董事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民主程序罢免职工董事职务,并重新选举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参加或者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和职工代表团(组)长、专委会负责人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