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律师执行调查令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执行调查令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需要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签发执行调查令,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证据。代理律师手持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工商登记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地产登记情况、机器设备登记情况等;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银行账户信息牵扯到公民隐私,因此不在执行调查令可调查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 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当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