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效

(一)依法制定内容合法

1、制定主体有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有权机关统一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不具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以其名义发布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应视为整体有效的规章制度。

2、内容合法。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就是指其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这里的“法”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等。

3、诚实守信。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中予以具体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何谓“严重违章”、

“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需要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一般来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4、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渗透所有法律。《劳动合同法》也贯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所谓程序合法有效是指规章制度要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

所谓的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法的程序包括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充分协商确定、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等。

(三)规章制度公平合理

一是公平。所谓公平是指同类工种,无差别对待,不可出现特权、歧视现象,不存在隐形的不合理之处。如不能做出对临时工和人事代理人员有不同工同酬的规定,用人单位也不得在对规章条款具体解释运用时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合理。所谓合理,即规章制度不得有苛刻条款,过于严格、超乎常理的条款即为苛刻条款,在审判实践中此类条款较为常见,本文中所提到的案例即为此类现象。

三、在审判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运用与处理。

(一)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下列规章制度可以直接参照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

1、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至于效力如何认定,本文之前已论述。

2、适用范围明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例如适用的人员范围、时间范围、内容范围等。

3、内容全面、细化。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全面且应该细化,例如在规定的处罚制度上,应明确处罚对象、处罚等级、处罚事宜、处罚程序等。

4、相互一致,前后不矛盾、不冲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出现歧义,不得有模煳性语言,不得前后不一致,否则法院不应参照,法院无解释权力和义务。

5、注意有可操作性。法律调整的是普遍性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将法律法规具体化,最好规定到具体的行为、程度,而过于原则、宽泛,操作性较差的原则法院无法参照。

(二)对于违法显失公平的单位规章制度做出如下处理

1、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可因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并损害自身权益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可能因劳动规章制度违法而承担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规章制度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