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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制度改革初探
GLOBALIZATION AND REFORM OF CHINA PRISON ADMINISTRATION
杨志春
摘要
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监狱管理制度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制度之一必然也要面临与世界接轨的挑战。笔者试图通过对现代西方监狱制度的比较,结合国监狱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监狱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弊端,并根据全面参与全球化之后的新形势,提出若干改革举措和建议。
Abstract: Globalization is inevitable in the development ofhuman civilization. Taking part into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has a key impact on the reform of China’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whole society. The system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ur judicature system. It will inevitably confront a course of being consistent with the system of other countries. Through comparing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system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defects of the prison administration system of China, the author tries to make some practicable suggestions for the reform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system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
关键词全球化 中国监狱管理 行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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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全球化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必然的、进步的趋势,它包括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监狱制度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当然也不能例外。中国的监狱制度同其他经济、政治制度一样,面临着在全球化的过程中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从人类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一种制度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国家也会逐步向现代化、文明化演进,但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这种进程将非常缓慢。监狱制度的现代化在我国积极、全面地参与全球化进程这个背景下变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应该说,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二十多年来,中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监狱管理制度,但总的来说,中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程非常缓慢。观念的落后制约了制度的现代化,加上缺乏现代化的战略意识的指引,监狱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如何以全球化为契机,完成监狱理念的嬗变,建立科学的发展战略,实现监狱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外国现代化监狱管理制度之比较
监狱行刑是国家刑罚权的直接表现形式,也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根本保障。“监狱行刑是伴随着刑罚的存在而存在的,只要还需要使用刑罚方法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需要一定的监狱行刑作刑罚的保证。”[1]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经费保障困难及监狱的人权保障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监狱制度现代化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都非常重视监狱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联合国于1955年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监狱和罪犯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作出了一系列有关决议,特别值得提出的是,该次大会通过了《在监人最低处遇标准规则》,成为国际社会有关监狱制度的第一个基本立法。《在监人最低处遇标准规则》作为国际社会中罪犯处遇的基本立法,其规定和条文虽然比较原则,但至今仍对各国监狱立法和狱制改革起着指导作用。
从西方发达国家总的趋势来看,监狱行刑的进步性越来越明显,文明行刑占据着当今世界各国监狱行刑活动的主导地位。西方各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差异和法律规定的区别,各自的监狱行刑活动各有特点,但一些基本的现代监狱制度都是各国所***有的。下面对几个基本的现代监狱制度作一些简要介绍。
(一)限制自由刑制度
限制自由刑制度或称监狱替代模式(也称为社会模式The Community Model),是指对罪犯实施非监禁化处遇或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通过扩大社会矫正的形式来部分替代监禁刑的功能。这一制度的直接促成因素是监狱危机的日益严重。美国一位刑法学家指出,监狱危机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犯罪率不断上升;累犯率很高;监狱犯人爆满;监狱财政困难。现代西方国家的监狱当局的行刑过程中煞费苦心,设计了许多矫正犯人恶习的措施和手段,对犯罪恶浪发挥了一些遏制作用,但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和累犯率上升的趋势,监狱仍然普遍人满为患。1996年美国在押犯人超过100万,英国原来关押一名犯人的牢房,现在通常关押2—3名犯人。美国20世纪80年代每年用于犯人的费用高达700亿美元。英国内政部1977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指出,以当时的统计数字来看,需要建800所新监狱才勉强可以容纳,但建这么多的监狱需要拨款5亿英镑,政府拿不出这笔资金,监狱的拥挤问题终究得不到缓解[2]。如何克服上述这些监狱危机,各国具体情况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但***同的趋向是一些监狱学家所说的“两极化”:即重罪犯由监狱关押,轻罪犯则实行非监禁化或在判决时就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适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化处遇,限制自由刑的刑罚,即限制自由刑制度。
关于限制自由刑的种类,美国有许多法庭选择“劳动赔偿”的方法,即让犯人无偿为社区服务一定时间。用劳动赔偿代替监禁刑,既能减轻监狱开支,又对受害人及罪犯本人有利。美国的阿拉美达县法院每月让400—500名犯人选择某种劳动来赎罪,一旦犯人同意,就根据其罪行的轻重,确定劳动时间的长短,从8小时到2000小时不等,一般送到当地非营利机构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适合于犯人的工作。明尼苏达州从1972年实行劳动赔偿以来,已有3000多人选择此法赎罪,且效果明显[3]。
限制自由刑制度的另一种方式是家庭监狱,即犯人被判刑之后,不关进监狱,而是呆在自己家里服刑,是介于缓刑和监禁之间的一种限制自由的处罚方式。美国最早实行“家庭监狱”计划的是俄克拉荷马州,此后,加利福尼亚、纽约、佛罗里达、阿拉巴马、康涅狄格、特拉华、印地安纳、南卡罗莱纳州相继采用和尝试,规模最大的是佛罗里达州,该州被判在家里服刑的犯人总数多达4700人[4]。当然,许多人也对“家庭监狱”的安全性提出质疑,担心把犯罪分子放在家中服刑会对社区的安全构成威胁,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一些轻罪犯和情节比较轻微的初犯,一般不会对公***安全构成威胁。
(二)开放式处遇制度
监禁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的文明水平的极大提高,但是,监禁刑的适用结果表明,监禁刑也并非完美无暇,“监狱化”就是其适用后的一大弊端。① 二战后,新经济推动西方社会迅速发展,在监狱里被长期监禁的犯人出监后难以适应社会这一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行刑社会化思想受到普遍重视。法国学者认为,行刑应具有社会再适应的功能,芬兰学者主张矫正机构应当“使刑事机构内的环境尽量模拟外界;尽量降低囚犯失去自由的感觉;促使而不是阻碍囚犯重返社会,减轻关押带来的不利影响”[5] 。
在实务与立法界,一些国家将“促使罪犯适应社会”这一行刑目的法定化。德国行刑法第2条规定,行刑应使被监禁人适应社会生活。奥地利行刑法规定,应帮助被监禁的罪犯“改弦更张,过一种符合法律和社会要求的生活”。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社会化。②这种背景下,体现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开放式处遇制度受到越来越受重视。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教育刑思想的必然结果。在刑罚理论上素有报应刑和教育刑之分,传统的报应刑论主张,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为惩罚犯罪而设,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监狱的主要职能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而教育刑论则认为,刑罚的本质不应是惩罚而应是教育,使受刑人能悔过迁善,适于社会生活,其核心在于放大刑法的促进机能,压缩刑法的惩治机能[6]。 作为教育刑思想具体体现的一种重要手段,开放式矫正机构的出现成为必然。
开放式处遇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人道化原则。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一种进步思潮,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改造罪犯,并保证和巩固行刑的效果。行刑人道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把罪犯当作人来看待,尊重犯人的人格尊严,保证犯人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切实关心罪犯的生活。 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犯罪人的防治应该是社会整体的防治,整个社会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都有联系,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来改造罪犯。在具体形态上,西方国家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表现为以下三种制度:
1)外出制度 ;又分工作外出制度、就学外出制度、暂行外出制度和释放前外出制度,因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而异。
18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女监,首开罪犯在监外从事社会性劳动的先例,1913年美国的威斯康星州通过《休巴法》,正式确认工作外出制度,至1959年开始,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工作外出制度,1965年美国制定《受刑人更生法》明确规定联邦矫正机构受刑人员的工作外出制度。在欧洲,瑞典于1945年率先立法采此制度,其后,苏格兰、英国、挪威、丹麦、比利时等相继采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学习外出制度,1971年已有3000多名罪犯外出求学[7]。
2)归假制度;即对执行自由刑的人,因在执行机构表现良好或遇有重大事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回家的制度。瑞典、英国、美国等对受刑人普遍采用归假制度,瑞典是适用归假制度最广泛的国家。英国的归假制度,原来只适用于青少年感化院的犯人,但现在已普遍适用于一般成年犯人。
3)周末拘禁制度 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减少犯人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又可收到教育之功效[8]。
(三)累进处遇制度
处遇(Treatment),是现代监狱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处置及其所受的待遇。累进处遇制,就是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若干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犯人的整个行刑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累进处遇制从产生开始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被誉为“百年来最有生命力的制度”[9]。 累进处遇制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自由刑的剥夺度调控理论,这一理论将服刑人的权利自由分解为三个部分:
1)依法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即作为刑罚存在的反映而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
2)依法必须加以保障的部分。即必须加以保护的罪犯的基本权利部分,这是现代刑罚实行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酷刑以及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反映。
3)人工调节部分,也就是改造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这一部分根据罪犯在监狱内的服刑改造表现而定。如果服刑表现好,剥夺的部分就少一些,保障的部分就多一些。反之,如果表现不好,剥夺部分就多一些,保障部分就少一些。当然,这种浮动范围是严格限制在人工调节部分本身范围内的,不能超越边界侵蚀其他两部分。这人工调节部分的出现是累进处遇制的最基本的理论基石。上述内容可以通过图示表现如下:③
受刑人的权利:
剥夺部分——人工调节部分(动态调节)——保障部分
现代自由刑的剥夺调控理论认为,自由刑剥夺的核心部分就是人工调节部分。累进处遇制的差异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都源于此。由于剥夺的人工调节而产生了现代监狱管理的一个重要概念——处遇差,即呈台阶状分布的各种处遇级别之间的差别。这里所说的处遇差不是随心所欲的大起大落的差别,而是在必须剥夺部分和必须保障部分都得以充分实现的前提下的处遇差。
正是上述的人工调节部分,为累进处遇制提供了理论基础。累进处遇制充分利用了人工调节部分,其处遇等级都是建立在这个可调控部分之内的。从本质上说,累进处遇制就是将可调控部分分成等级,再与罪犯处遇挂钩,从而形成级差,用来管理罪犯。
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或者说基石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改造表现。累进制的所有措施都来自于一定的服刑改造表现,都是对一定服刑改造表现的回报,表现好了就会有好的处遇,表现不好处遇级别就会被降低。现代商品经济的交换观念对累进处遇制的产生有着根本性的推动作用。“服刑改造表现可以进行价值判断,而处遇则被作为一种特殊的价值砝码,作为一种报酬手段和激励手段,这种新型关系将服刑表现与处遇挂钩,处遇成为一种‘兑现物’。”[10] 罪犯有什么样的改造表现,就可以判断他的表现价值,确定一定的等级,并以一定的处遇等级与之“交换”。这种关系的确立虽然也有弊端,比如罪犯服刑表现考核的具体操作较难,对监狱管理人员要求高及易导致急功近利的倾向等,但作为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其历史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1)适应了市场经济的观念和需要,推动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进步潮流;
2)体现和满足了监狱行刑个别化的要求;
3)使监狱管理增加了一个强有力的调节手段和激励手段。
现代西方各国一般都广泛采用了累进处遇制。英国的累进处遇制:最早产生于17、18世纪,一般是将犯人的刑期从一般处遇到有条件释放划分为四个阶段。德国的累进处遇制:不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德国都是较少采用累进处遇制的国家之一。1912年建成的第一个未成年犯监狱以后才开始对未成年犯试行累进处遇制,而现在德国对未成年犯和成年犯都未实行累进处遇制。瑞士的累进处遇制:瑞士的累进处遇制是瑞士的三大矫正措施(累进处遇、广义的劳动和对外接触)之一。第一级为单独监禁,第二级为全程的集体监禁,第三级为半自由状态。
(四)监狱生产制度
严格的说,监狱生产制度并非西方现代监狱制度中的典型,这里介绍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与我国现行监狱生产制度的比较。
现代监狱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这在中国和外国大致都是一样的。但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并对监狱生产有着准确的定位。下面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例介绍一下西方监狱生产制度的特色。
英国和西班牙都非常关注监狱生产,每所监狱都有许多生产项目,但一般规模都不大,工艺虽然比较简单但注重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
英国监狱总局管理监狱生产的机构是局内设置的公司事务处,还成立了一个监狱企业公司(Prison Enterprises)。该公司在互联网上这样介绍自己:“监狱企业的使命是对犯人进行生产性训练,通过犯人的劳动,使他们掌握市场需要的劳动技能,以便使他们释放后能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11]
西班牙的监狱生产制度更加有特色。西班牙政府根据皇家1995年第326号法律成立了“监狱劳动和服务组织机构”,简称OATPP。该机构相对独立于监狱局,运作灵活,主要功能有三个:一是组织狱内罪犯劳动生产;二是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文体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三是负责狱内服务。OATPP是非营利性组织,类似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组织犯人生产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犯人释放后的再社会化,使犯人在服刑期间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具有劳动能力。OATPP的全部人员的工资都由政府拨款,这就在制度上保证了这些人员在组织监狱生产中突出为监狱改造犯人的目的服务,而不是惟利是图。
综观西方各国的监狱生产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非常强调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即监狱的职能仅限于改造罪犯,监狱生产或监狱企业都是非营利性的,服务于罪犯改造,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这个目的监狱生产组织一般都由政府提供可靠的经费保障,这就为监狱职能的单一化提供了制度和经费保障。
二、中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经过建国以来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取得了另人瞩目的进步。然而,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管理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一)监企社合一,监狱职能多元化
新中国监狱初创时,出于政治安全及劳改生产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远地区,监狱一律由省级政府直属管理,实行条条管理。这种做法在当时对于巩固新生人民民主政权,实现社会稳定和对反革命分子的有效改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事异时移,当年有效的制度在今天却严重制约了监狱管理的发展。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监狱布局不合理,且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许多监狱形成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社会负担很重。
中国监狱企业设立的出众同其他国家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不顺,“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的主要保障与来源”[12] 。 在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虽然监狱警察的“皇粮”和囚犯的“囚粮”逐步由国家拨给,但是目前监狱建设发展的大量经费、监狱的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的不足部分、罪犯生活费的缺额、监狱全部社会服务支出等仍由监狱企业负担。
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在设计之初,设计者对它的期望是带来改造和生产的相互促进,实现社会效益与改造效益的双丰收。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一个善良的愿望。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带来的是监狱工作的复杂和艰难。监企社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与错位,更严重的是,政府把企业作为监狱经费的主要来源的错误指导思想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的可靠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不能指望它高质量的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13]
(二)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
监狱管理制度始终都要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保证犯罪改造的质量。但仅有这个美好的愿望还不够,良好的改造质量需要先进合理的改造方式作保证。我国监狱目前的改造方式和手段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是比较落后的,落后的改造手段不能保证理想的改造质量。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非监禁刑的运用很少。自由刑代替肉刑、生命刑是人类刑罚史的巨大进步,目前自由刑仍是世界各国的主要刑罚种类。但是,自由刑的弊端也是明显的,这在前文中已有论述。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限制自由刑的适用。限制自由刑可以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判决是就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判罚;另一个是对罪犯实施非监禁处遇,即以社会化的行刑措施替代自由刑。目前,社区矫正已被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以2000年的数据统计,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罗斯较抵,但也分别达到45.9%和44.58%[14]。而我国,由于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披上了一层妖魔化色彩,迷恋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认为只有把犯罪分子紧紧地关到暗无天日的监狱(监狱也随之被妖魔化了)才足以改造犯罪分子。因此罪犯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严格限制在监狱那几乎与世隔绝的狭小空间内进行“劳动改造”。
在这种封闭保守的“围墙”意识束缚下,监狱管理普遍的形成一种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15]。在这种封闭的环境下的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填鸭式”思想教育和高强度的劳动实现。这种形式的改造其效果非常不理想。④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在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只要监狱里不出什么乱子,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做好了,就达到目的了。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并没有错,但是,对犯人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和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安全是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改造反过来也会影响安全,改造效果好可以消除监狱中的危险因素,营造安全的监管环境,安全和改造之间本应是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但追本溯源,完成对犯人的矫正才是监狱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而忽略罪犯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如美国的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肯定是没有错的,但当安全防范措施变成一种实质上排斥着监狱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座监狱与其说是一种矫正机构,还不如说是一种关人的仓库。”[16]
(三)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
在静态分类方面,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例如财产型和淫欲型是以犯罪侵害的客体特征为标准,而暴力型则是以犯罪手段的特征为标准的,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划入多个类型的情况。如强奸罪既依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特征而归入淫欲型,也可因犯罪手段的特征而归为暴力型。
2)分类标准不科学。目前运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学理角度来确定的,然而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芜杂,现行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别。
3)分类标准的选择定位不准。传统的罪犯分类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是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而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则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做为研究对象,以实现刑罚个别化。[17]
中国监狱管理的分类分级体系不完善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注意静态分类而忽视动态分类。如前文所述,这种动态分类是累进处遇制的实践基础,对累进处遇制的推行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分级分类的缺失阻碍了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先进化。
(四)监狱财政保障不足,罪犯劳动的经济化
罪犯劳动的经济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就是监狱生产的经济化,指的是监狱企业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润,悖离监狱企业生产服务于罪犯改造这一宗旨。
监狱企业生产的经济化是我国监企社合一的多元化体制的直接后果。在监企社合一的多元体制下,监狱经费没有可靠的保障,社会负担又重,生存压力很大,监狱企业的收入是监狱开支的主要来源。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犯人进行生产,追求企业经济利益,努力实现企业营利,而改造罪犯这一监狱理应的唯一职能却被淡忘。
劳动,在监狱改造制度设计之初,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在监狱中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出狱之后更好的融入社会。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监狱被迫把罪犯劳动、监狱企业生产作为经济手段,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每天都被迫为生产营利以保障监狱生存而疲于奔命,又怎么能要求监狱保证改造质量呢?目前中国监狱管理机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一些改革。考察江苏省监狱系统历年财务统计可以见证这一点:
表一:江苏省监狱系统监狱生产在监狱财务支出中的比重[18]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82.3% 80.02% 83.47% 77.56% 65.94% 52.21% 47.31% 40.10% 36.16%
表二:江苏省监狱财政拨款占监狱总支出比重统计表 [19]
1992年 1993年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19.98% 16.53% 22.44% 34.04% 47.79% 52.69% 59.90% 63.84%
从以上两个表中可以看出,江苏省监狱系统中监狱生产的保障作用呈弱化趋势,相应的,监狱经费的国家保障力度呈逐渐加大趋势。这种趋势反映了未来监狱的发展趋势。但是,可以看到,即便是东部发达省份,监狱生产在监狱收入来源中仍占不小的比重,更何况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从全国范围来看,监狱企业的收入和罪犯的劳动补偿费仍是监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企业生产和罪犯劳动经济化仍是制约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三、全球化过程中改革中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构想
积极参与全球化是中国同世界各国一起推动人类文明进程的新起点。而全球化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一个与世界接轨的问题,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来看,这往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