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被领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通常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领养关系一旦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终止,而与领养父母之间建立了新的法律父母子女关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领养关系的法律意义。领养,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通过法律程序,使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双方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这一关系的建立,不仅意味着孩子获得了与领养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切断。
在大多数法律体系中,领养关系的建立都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最为显著的是,领养关系一旦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终止。这意味着,除非另有特殊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被领养的孩子不再对亲生父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赡养义务。
同时,被领养的孩子与领养父母之间则建立起新的法律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赋予孩子与领养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继承权、抚养权以及赡养义务等。因此,从法律上讲,被领养的孩子应当对其领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不是亲生父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上被领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等因素可能会对此产生影响。有些人可能会出于个人感情或道德考量,选择对亲生父母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支持。但这种支持并非法律义务,而是基于个人自愿和道德选择。
综上所述:
被领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通常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为领养关系的建立切断了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孩子应当对其领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然而,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等因素可能会促使被领养的孩子对亲生父母提供一定的支持,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