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主观:
网络虚拟财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转让人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虚拟财产;受让人为善意;已经完成了公示。 受让人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