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吗?

分公司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参与众多的民事活动,分公司虽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1、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5、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6、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综上所述,现在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开展经营的情况很多,一旦陷入合同纠纷,对方起诉的话,可以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分公司具备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资格。当然,如果怕分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也可以将总公司列为***同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