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依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执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于2016年7月5日颁布,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此细则。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6-02 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 1.勘验、检查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提供技术支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负责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指挥人员指挥下进行现场勘验、检查。2.指挥人员(1)一般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担任。(2)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组织现场分析;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3.勘验、检查人员。(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有尸体的现场,应当有法医参加。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装置,佩带帽子或者头套、手套、鞋套等。(2)现场勘验、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实施现场紧急处置;进行现场调查访问;发现、固定和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等;记录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原始情况和现场勘验、检查的过程与所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参与现场分析;提出处理现场的意见。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信息,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3)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