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防疫最新政策
岳阳防疫最新政策如下:
1、对近期以来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旅居史的入(返)岳人员实施居家或集中隔离,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直至离开旅居地满14天为止;
2、对近期以来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居史的入(返)岳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到达岳阳市目的地后24小时内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入岳时没有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的,及时实施3天内2次(间隔24小时)核酸检测;
3、健康码、行程卡为红码黄码的来(返)岳人员按要求积极配合落实核酸检测、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