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辩论的比赛题目

将一名街头犯罪的罪犯关进监狱,并判处他一定期限的刑期;在服刑期间他将因失去人身自由而无法继续在街头犯罪,监狱监禁具有预防或减少社会上一定数量犯罪发生的功能。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

将两名街头犯罪的罪犯关进监狱,并且判处他们两倍的刑期——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监禁有助于社会减少或防范更多数量的犯罪吗?答案却并不必然是肯定的。

犯罪学家所称的“监狱监禁功能论”背后的逻辑——监狱监禁能够限制或剥夺罪犯继续犯罪的能力——这种逻辑是无可否认的。监狱功能论促使美国司法当局采取了“严刑峻罚”的政策——这种刑事政策的转换主要体现在以征几方面:近二十年来,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判处犯罪人更长刑期的新的刑事法律,适用死刑的案件不断增多,累犯从重处罚的制度被引入到司法实践当中,甚至有一些州新建立了许多监狱。

但是,许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功能论的逻辑并不是无懈可击的。研究人员称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但问题是如何确定刑期长短的“度”——判多长的徒刑能够有效预防犯罪、而超出这个点就会使监狱监禁失去预防犯罪的功能呢?在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方面,不同的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观点。

小约翰。J。迪流罗是普林斯顿大学和布鲁斯金学院的政治学专家,他的观点代表了激进派学者的观点。在过去的三年里,他多次发表公开发表观点,支持“对那些严重罪行的罪犯要延长或加重其在监狱监禁的刑期”的观点,他也因此受到一些关心社会严重犯罪的政界人物的垂青。

“是的,我们所监禁的罪犯数量已经翻了三倍”,迪流罗先生说,“是的,我们在监狱方面所投入的资金数量也翻了一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通过监狱监禁来预防犯罪方面)不能走得更远。”

虽然大多数刑事司法学者不同意迪流罗先生的观点,但他们很少谈论迪流罗先生的观点。

“将罪犯送进监狱监禁起来并不困难”,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法学教授弗兰克林。E。泽明运说,“让人忧虑的是,关进监狱监禁的可能不是对社会危险最大的罪犯。”

一项关于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大型的、非控制的实验

美国正在进行一场大型的、非控制实验——通过监狱监禁来防范犯罪的实验,现在还处于实验的中期。但是,直到目前为止,其实验的结果还不是十分明朗。

作为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犯罪率上升的回应,政治家们转而采取了严刑峻罚的刑事政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各个州先后都制定了最低法定刑期的法律。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被监禁的人数增加了两倍,一万人中被监禁罪犯数量从1973年110上升到现在的350人。现在还有150万(包括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在监狱监禁当中。

与此同期的犯罪发生率却保持相对稳定。根据联邦司法统计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统计资料是来自市民中的被害人调查所得,即通过调查社会公众,统计那些受到过各种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的数量而成),在1992年一万人中各种类型的犯罪被害人数量是35,较之1973年略有下降。而联邦调查局的统计资料(该局的资料来源于对警察接受市民报警数量的统计)却表明,某些类型的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但犯罪发生数的总量却略有上升。例如,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每一万人中的杀人案件数量一直保持在8到10之间。

刑事司法的专家学者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者都从这些统计资料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有人说犯罪发生率保持稳定(也有称犯罪发生率下降,主要依据不同的统计资料)的事实,是监狱内监禁的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科学》杂志在1991年刊载了联邦司法统计局统计官员帕提里克。A。兰干的文章,兰干在文章中将1989年与1973年的各种类型犯罪发生数量进行了精确比较:与1973年相比,1989年美国的强奸案发案数下降了66,000起,抢劫案下降了323,000起,暴力袭击案下降了380,000起,夜盗案下降了330,000起。

“如果那些减少犯罪发生数量中有一半、或四分之一是监狱监禁罪犯数量上升的结果,”兰干在文章中指出,“那也能充分证明监狱监禁在预防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强大功能。”

可是,因犯罪发生率降低而减少犯罪发生的数量,同监狱监禁罪犯数量的上升之间太不相称。监狱监禁罪犯的数量增长那么多,可犯罪减少的数量却如此之小。犯罪学家说,司法在预防减少犯罪方面的工作机制是这样的:法官将越来越多的罪犯送进监狱,众多的罪犯因被监狱监禁而无法继续实施犯罪。另外,很多犯罪学家认为,监狱监禁的罪犯数量急剧增加,是由于一些罪行较轻、本不该被监禁的涉毒案件的犯罪人被判处了监禁的刑罚。那些犯罪学家说,对于那些罪行不致监禁的涉毒案的罪犯判处较长刑期监禁的刑罚,对于防范、减少毒品犯罪发生方面的功能有限。因为当一批涉毒案件犯罪人入狱后,会有另外一些毒品犯罪人来取代他们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