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责任--从《大学生》诉“首都在线”及李翔侵权案谈起(案例分析)
此案发生在98年,故而只有《著作权法》可以适用,如果发生在今天,那么要适用《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根据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通知删除义务,首都在线在合理的时间内就将侵权内容删除,可以免责。
李翔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对于其抗辩“原告出版发行的《考研胜经》与出版主管机关的有关批件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供所有原作者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证据,因此,原告对该书不享有著作权”。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累累,著作权跟主管单位的批复何干。著作权的产生是一种事实行为。纵然未经过原作者同意而汇编,只要具有独创性,也是一个新的作品(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必须要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否则侵权)。
判决内容:《考研胜经》含有《大学生》杂志社的编辑思想,享有著作权,而李翔未经许可在个人网站上登载相关内容,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其不得未经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刊载与《考研胜经》选材、编排相同的内容;并应“首都在线 263"个人主页频道的首页上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大学生》杂志社经济损失5000元;而京讯公司在接到律师函后,采取了相应措施,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