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
法律分析:第一、法定性。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社会义务,不能成为法律义务。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法律义务的形成方式上。第二、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都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同于其他义务: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法律义务的强制力量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不履行义务将受国家强制性制裁,剥夺生命、自由、金钱等。第三、从属性。法律义务总是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体现在:1)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由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决定。2)义务的履行方式和程度由与它相对应的权利所决定。第四、必为性。义务主体必须认真如质完成对法律义务的履行,或以作为或以不作为方式作出。这与权利的行为自由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