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俄国十月革命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

现代国际法的特征:

1 、国际法主体的国际性 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应是国际社会交往互动的现实主体。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仍是最主要、最活跃的主体,因此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 、国际法制订的国家意志性不同于国内社会纵向的权力集中结构,国际社会作为高度分权的平行式社会,不存在也不应存在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的各项规则与制度主要是由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以缔结条约的方式予以制订。

各国通过行使主权自由决定是否签署、批准、接受和加入国际条约,可对国际条约的某些内容加以保留,并可按一定程序修改、退出或废止对其有效的国际条约。此外国际法还包括一部分由各国在长期反复国际实践中形成并为各国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规则。

3 、国际法效力的普遍性 国际法所调整的事项应具有国际性,其效力必然超出国家疆界。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将国际法分为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于普遍国际关系,对于一切国家或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区域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一般是只对两国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