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律咨询案例分析
你好,我认为监察部门的处罚是另外一回事儿。关于本案,实际的雇佣方是C方,至于C方与A方的约定,是另外一会儿事,B在法律上只是受C雇佣,因为活儿是给C方干的,B受雇于A的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A所以,C方负责任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至于B要求另行补足几千块以作为手指不能恢复灵活的补偿,依法来讲并无过分之处,属合理要求。因有可能评上伤残,如果构成伤残,那绝不是几千块儿的事儿。另外如果B方提起诉讼,必定会把C方的违法用工行为牵扯出来,从而招致罚款等处罚。所以作为C方,决心与对方僵持到底的想法既不合理,也不理智。建议多加钱了结此事为好。
补充回答: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补充解答如下:
1、即便我方不承认他方是我方雇佣的,或是其他方法规避,原告那方自然会收集证据,比如证人证言,或是A方的证言等都可为证。另外,根据我的经历,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仲裁等机关一般都倾向于劳动方,更何况劳动者能举出一定的证据。所以,想在证据上否定对方,很难。
2、诉讼期,一年,此时间纯属工伤事件(虽然你们没有确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应以工伤鉴定期限来定,也就是说,劳动方应在一年内申请鉴定,否则便失去时效。
法律问题如上所述,但事实上或许你方与A方都有责任,希望贵方能妥善处置以平衡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