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法律主观: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产生,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音、形、义或图形构图及颜色或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其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都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