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民法的渊源有哪些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民法的渊源有两种形式:一元制与多元制。
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渊源,比如《法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审判员对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创立规则的方法进行审判。”而多元制主张除了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和判例等等。
比如《瑞士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法官应依据惯例,若无惯例,依据自己作为立法人所提出的规则裁判。
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 *** 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能在制定者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
(五)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 *** 规章。
规章中有些是民事规范,规章也是民法的主要渊源。
(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法律的系统性解释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对法院审判有约束力,故也有法律规范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系统性民事法律解释文件很多,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我国 *** 签署并经人大批准的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也是法律重要的渊源之一,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二、习惯
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
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