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对方反悔怎么办?

借名买房,对方反悔怎么办?

一、关键词:借名买房、返还房屋

1.典型案例:

2001年,老徐以朋友小陈名义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并出资10万元,剩余40余万购房款以小陈名义办理贷款支付,并利用小陈名下银行卡进行还款。购房时,双方关系甚密,小陈还向老徐签署《承诺书》一份,约定小陈持有的房屋属于老徐所有,如老徐所需,在老徐承担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小陈将房屋过户至老徐名下。但好景不长,当老徐需要用房给儿子结婚时,小陈却不配合办过户手续。老徐遂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诉讼中,小陈虽认可承诺书系其本人出具,但认为该承诺书并未实际履行,房屋由其本人出资,且老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徐与小陈签订《承诺书》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行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老徐与小陈原系朋友关系,现老徐持有由双方签名的《承诺书》、购房合同相关文件、涉案房屋产权证、交纳房款、归还贷款及交纳其他费用的凭证,且涉案房屋一直由老徐实际占有。此外,老徐对借名购房的陈述较小陈的否定性陈述更为合理、自然,可以证实双方已达成老徐借小陈名义购房,房屋权益由老徐享有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判决小陈将房屋过户至老徐名下。

二、懂法重点:

1、注意证据留存。根据证据规则,主张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借名人而言,因此举证压力较大。实践中,可从是否签署借名买房协议、购房材料原件持有情况、房款支付情况、实际控制房屋等角度来举证,确保自己在诉讼中处于优势。

2、找对诉讼请求。实践中,借名买房后面对出名人反悔,不少人选择将诉讼请求列为请求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殊不知,根据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因此,这类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因此,借名买房中正确的诉讼请求应该列为:请求对方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搞清能否履行。如前所述,正确的诉请应为要求办理过户。但过户还可能存在部分法律障碍,比如房屋已因贷款而被抵押给银行。此时,如欲成功拿回房崖1还需要还清贷款,涤除抵押权后方可如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