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规定几点影响他人休息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22点或至次日早6点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

2、如果您所处的地方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根据国家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

3、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包括了工业噪声污染、建设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我们着重介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工地噪音扰民时间规定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是不能进行施工的。如果是因抢修、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在上述时间进行作业的,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允许下才能进行。

法律依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