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事执行的特征
民事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民事执行既是实现私权的一种法律活动,也是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以有民事执行名义为前提
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确定的实体上的民事权利是实施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权利人必须出示裁判机关或其他机关制作的、确定实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文书,即民事执行名义是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的依据;没有民事执行名义,执行机关不得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此外,如果执行名义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执行目标,执行机关也不能采取执行行为,而应由债权人重新依其实体请求权取得执行名义。
(二)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
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一种法律程序,债权人之所以请求执行机关实施民事执行,是因为倔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自己的权利实现遭遇阳碍。如果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就无需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三)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
民事执行是一种实现私权的法律程序,私权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当事人具有处分权,即权利人既可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免于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的发动一般必须经债权人的申请,没有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机关不得主动采取民事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以后,债权人撤回申请的,执行机关应立即停止采取执行措施,结束执行程序,而不能以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为由继续执行。
(四)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民事执行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活动,只有经国家明确授权的机关才能行使民事执行权,实施民事执行行为,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在我国,有权实施民事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 二、民事执行的性质 民事执行性质一般指民事执行的法律地位及与其他相关概念、制度的区别。这里主要指民事执行与行政执行、刑事执行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同点,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就其***同性来说,它们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实施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都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都具有强制性,都应有一定的执行名义或执行根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