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哪些
依据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
2,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
3,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扩展资料
党的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指党组织或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党的工作中包括党的群众工作中,不履行或正确不履行管党治党等职责,给党的事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新条例中主要规定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和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部分违纪行为。主要可以分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照规定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照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百度百科-失职渎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