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特点
法律主观: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