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
一、 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1. 合宪性原则 2. 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合宪性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 3. 法制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该内部和谐统一,协调一致。 统一立法尺度,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中央法规; 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 避免法律规定的矛盾; 二、 科学性原则 1. 立法者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 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应该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 3. 保障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要在语言上要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要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三、 民主性原则 1. 立法内容的民主:指立法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的意志,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 2. 立法活动和立法程序的民主: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过程要公开;最后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