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烈士陵园的安放办法

安放骨灰暂行办法:

桂民优字[1991]第84号, 1991年11月21日颁布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副主席1991年第25次办公会议决议精神,为加强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驻南宁市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列牺牲、病故人员的骨灰可在区烈士陵园公墓骨灰堂或骨灰墙内安放:

(一)烈士、因公牺牲人员。

(二)国家干部。

(三)军人。

(四)在国内外有政治影响的爱国知名人士。

(五)援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六)需要照顾的外地其他人员。

第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牺牲、病故人员,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团)级以上主管单位的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证明,提供死者生前履历,拟写90个字以内的死者简历,2张三寸照片(半身),安放在骨灰墙的提供底片一张(制作瓷像后退回),直接到区烈士陵园公墓科办理安放手续。省、军级干部和有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员,单位或遗属应提供其生前有代表性的工作、生活照片和有关资料、遗物,以便今后安排陈列。

第四条 骨灰安放在骨灰堂或骨灰墙,由单位或遗属自选;选在骨灰墙安放的,其配偶的骨灰可排在一起。

第五条 在骨灰堂存放的骨灰,革命烈士的永久存放;厅(师)级以上干部的存放期二十年; 处县(团)级以下干部的存放期十年(含部队战士)。存放期满,家属应在半年内将骨灰取出,或委托公墓管理处就地撒到江河大地,或迁到骨灰墙安放。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无人认领的骨灰, 由公墓管理处作入地深埋不留标志处理。

在骨灰墙的存放期为三十年,存放期满一年内家属需续交管理费。到期不续交管理费的,由公墓管理处作深埋不留标志处理。

第六条 已在骨灰堂存放的骨灰,如家属申请,可转到骨灰墙存放。

第七条 收费办法:骨灰管理费、园内公***设施费和骨灰墙的修建费需一次付清。在骨灰堂安放的,经费由单位报销;在骨灰墙内安放的,单位可报销在骨灰堂存放所需之款,其余经费由家属负担。收费数额,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革命烈士和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参加革命的老红军、老干部的骨灰在骨灰堂安放的,不收管理费和公***设施费。

第八条 入园骨灰按办理入园手续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九条 墓园内不准摆设封建迷信和有损墓园整洁的物品,不得放贵重的装饰物品。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一、接收范围:

本墓园于一九九一年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建立,直属于自治区民政厅,由自治区烈士陵园直接管理。负责接收办理全区干部、职工、群众、驻军官兵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的骨灰、遗骨安葬业务。

二、办理公墓所需材料:

1、故者生前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村屯证明(内容包括故者籍贯、身份、出生日期和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须由介绍单位提供证明。

2、须交故者2寸黑白半身照片2张(用于存档和制作陶瓷像)

3、办理公墓须交公墓碑文1份,办理骨灰墙须交简历一份。

三、交款:

遗属选定墓位后,须到墓园办理办公室填写《南宁佛子岭公墓骨灰接收登记表》,提交以上所需材料,一次性缴清墓款和碑文刻字费、瓷像制作费。

四、安葬手续:

遗属缴清各项款额和提供所需材料后,应在下葬前一个星期与墓园办公室联系,提前预约具体安葬时间,安葬当日须凭购墓发票到墓园办公室办理安葬手续,领取公墓证。补葬二方或三方的须凭公墓证办理,并缴纳二方或三方手续费。亲属不得不擅自下葬,不经墓园办公室同意和办理手续而擅自下葬的墓位,本墓园不负责管理责任,并可视为无主墓处理。

五、公墓管理期限:

本墓园管理期限暂定为10年,每10年交一次管理费,10年期限从登记购墓之日算起。遗属须在期限到期之前半年内到墓园办公室交下个管理期限的管理费,到期不交管理费的墓主,视为无主墓,由本墓无偿收回处理。

六、所有权说明:

墓园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墓穴所占地,在管理期限内,丧主只有使用权而无转让权,严禁转让、传销、炒卖墓穴。

七、选墓、调墓、退墓、迁墓规定:

干部、烈士墙区内位置排号按登记先后顺序购买,不准跳号选择墓位,已购买公墓但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墓位的,已购买公墓但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墓位的,须征得公墓科同意,并凭购墓发票到墓科办公室办理调墓手续,缴纳调墓手续费;已安葬的公墓,如果要求迁出的,须持公墓证到墓园办公室办理迁墓手续并缴纳迁墓手续费。调墓、退墓要在墓园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才能办理,已购的墓位如超过规定时间后不能办理调墓或退墓。

八、墓区内管理规定:

保持墓区的统一、美观,墓区内的公墓,一律不准擅自改变墓型和座向,墓主擅自改变墓型或座向的,除责令回复原样外,还须缴纳一定罚金;如墓主要求对墓体进行适当装修(装贴墓台石板及购置狮子、香炉等),须征得公墓科同意并签订协议,缴清装修费后由建墓负责人组织进行装修。

九、公***秩序注意事项:

来园办丧、祭扫要自觉遵守墓园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秩序,车辆要按照交通规则、墓区道路指示牌和工作人员的指挥行驶,注意行车安全,统一在指定场所按秩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十、祭扫规定:

自觉遵守墓园的文明守则,提倡移风易俗,文明祭扫,节俭办丧,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在墓园内举行迷信活动,严禁燃放烟花炮竹;注意行车安全,统一在指定场所按秩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十一、墓园办公室对本办法有解释权和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