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的法律规定是
选 D 消防责任事故罪
罪名: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案例:
致7人死亡的洛阳深森宾馆火灾事故责任人被批捕
中新网2004年2月11日电 据河南报业网-《洛阳日报》报道,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日前对“1·30”重大火灾犯罪嫌疑人严思深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1月30日凌晨,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森宾馆发生重大火灾,造成7人死亡、12人受伤。案发当日,检察机关迅速介入。
报道说,犯罪嫌疑人严思深在任深森宾馆经理期间,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宾馆在装修后未经消防部门审核且消防通道不畅,消防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但该宾馆没有按照要求整改,致使火灾发生,遂对严思深以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依法作出了逮捕决定。
经确认,火灾主要责任人、当晚值班人员刘某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报批后,洛龙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为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对他作其他处理。(刘爱国李新义)
增城大火责任人被判刑 拒不整改业主按新罪名重判
《羊城晚报》 2000年09月30日 前、昨两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对增城“10·26”大火、竹料“10·9”大火的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增城大火的责任人谢成灿、谢成照均被法院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该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七年。增城大火致20人死、八人伤。被告人谢成灿、谢成照是兄弟俩,一个是事发地增城石滩镇鸿成皮具厂的业主,一个是该厂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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