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是如何形成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如何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其中之一就是强化证据说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曾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这也明确了刑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基本方向和思路。
一、全面反映控辩各方证据主张
近年来,“证据辩护”已渐成刑事辩护的重点。与此相适应,控辩各方围绕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往往会通过当庭表达或书面提交等形式,积极向法庭反映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时表述各方的证据主张,是依据书面材料还是当庭意见,值得关注。
从实践看,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反映意见,有的在开庭前提交,有的在庭审宣读后直接交予法庭,个别的是在庭审后经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法庭。在文书制作时,有的法官基于操作便利等考虑,在文书制作时往往直接摘录、概括书面材料的观点。这样做的一个直接后果是,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各方的意见和观点。
因为,相对于控辩激烈交锋下的极为丰富的庭审信息,事先所准备的书面材料的内容往往是固定的,也时常是不全面的。特别是有的诉讼参与人还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自己的发言内容,事先准备的意见未必当庭提出,事前未提及的观点可能随即迸发。简单地依据书面材料概括、提炼相关诉辩观点,显然是不够的。
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故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控辩各方向法庭提交证据主张的法定渠道应是“庭审”,且应以口述的言词方式当庭提出,这样才有助于相对方提出答辩意见,才有利于贯彻控辩对抗、裁判中立的理念。
与此相对应的是,裁判文书反映各方的证据主张应是其当庭发表、经过辩论的意见(而不能局限于出庭意见书、辩护词等书面材料)。并且,判决书应当全面反映各方在证据上的意见,避免遗漏。当然,全面反映不是照搬照抄,需要加以概括、提炼,对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容要作出修饰、调整,完全不合理的还可以“适当取舍”,但在总体上应力求表述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