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闸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闸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船闸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闸实行统一管理,各船闸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闸的具体管理和养护。第三条 船闸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闸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第四条 船闸及其附属设施、船闸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第二章 船闸管理第五条 船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闸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闸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闸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闸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第六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闸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闸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闸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闸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第七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闸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闸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掌握船闸和过往船舶之间联系的灯号、旗号及声号;
(五)熟悉常过船闸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船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第九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闸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第十条 船闸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第十一条 船闸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闸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闸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第十二条 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
(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
(五)摆摊设点;
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第三章 船闸运用第十三条 船闸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闸,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闸,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闸,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第十四条 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第十五条 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
(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