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具体任务;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指导督促防治工作,并协助做好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落实“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意识和能力。第八条 鼓励、支持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引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对松材线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专题调查,将普查或者调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新发现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森林和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调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配备专(兼)职测报员,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动态监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调查监测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预警预报信息;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供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服务信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发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疫(灾)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方案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林业植物的有害生物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