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

1、简易程序,对于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行政处罚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普通程序,除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在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然后作出行政处罚,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