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区别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的设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根据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那么香港法律与大陆法律有什么区别?具体如下:

1.香港法律为英美法系,内地法律为大陆法系。

2.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并且判例法的地位比制定法更重要。

3.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可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中心的纠问程序;英美法系以诉讼参加人为中心的对抗式(或诉辩式)程序。

以上为香港法律和大陆法律的主要区别,包括有法律体系不同、法律渊源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