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变更的程序
合伙企业指的是多个合伙人一起设立的企业,在公司存续的过程中,有的合伙人可能会因为很多原因发生变化,导致企业合伙人变更的情况出现,此时就要及时办理变更,但是变更的程序大家并不清楚,下面整理了关于合伙人变更的程序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一、合伙人变更的程序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要去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1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
合伙企业退伙条件如下: (一)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除退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三)退伙协议必须对财产的结算、合伙债务的承担做出公平的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退伙,是指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合伙问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合伙人变更的程序的全部内容。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要准备好变更的申请书,然后去相关的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