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主观: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1、关于车位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是全体业主所有; 2、关于车位的用途,首先是要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 3、关于车位的划分。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