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不配合走商业工伤保险的后果

法律主观:

工伤保险 和商业意外险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目的不同 1、工伤保险作为一种 社会保险 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企业必须参加。 2、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3、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 工伤事故 或 职业病 致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 4、商业保险 公司设立 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2)保险对象不同 1、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 劳动关系 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 2、商业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 保险合同 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接受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所以,它的实施对象范围相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且经 工伤认定 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 的,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