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知识,有一个工厂,3个人合伙创业的,但是今年其中一位合伙人在厂内因心脏病去世,应该怎么赔偿。

针对死者家属要求的按员工工伤条件赔偿,首先要做一个工伤鉴定,经认定是工作原因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的, 方可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于死者在工厂中心脏病突发而死,是在上班期间死亡,因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非常大。

其次,合伙人家属要求抽取股份,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因此该合伙人死亡后,其家属继承了他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如果其家属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其有权利要求企业退还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但仅限于其名下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