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338条规定,环境违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是处以自由刑加财产刑。目前该条规定的刑罚由轻到重,一***是三个档次。基本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等刑罚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严重的刑罚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社会治理工具中最后也是最为严苛的手段,既要恪守法治精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又要从严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保护的法益包括环境本身以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利益。为适应社会发展,《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幅度,在原来第二档法定刑后新增一档法定刑,使得刑期突破七年,同时明确四种加重情。同时,此次修正案规定了法条竞合时重法优先的规则,保留了污染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确立重点水域污染加重处罚规则。严厉的惩罚突显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十、 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