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改法为律的原因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法律,原本都被称为“刑”、“法”,而现在商鞅改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