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差距
英国与美国在法律渊源,一些基本制度.原则.思维方式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由于各自的社会条件不同,二者在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法院的组织形式不同。英国采用单一制的结构形式,而美国采用立法和司法双轨制结构形式。美国的立法权由联邦和各个州依据宪法分别行驶。联邦法和50个州法各成体系,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各个州法院,两套法院系统互不隶属,独立行使权利。
2. 各自的法律主导精神不同。英国法其封建因素较多,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许多封建法律制度和原则被保留下来,在法院使用时常常过分强调传统,其法律精神较为保守;而美国法虽继承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但在援用时,以符合本国国情为前提,对不适合的普通法规则不予适用。加之,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援用英国法时,对其封建色彩浓厚的制度和原则没有采用.所以,美国法较之英国法更富有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
3. 各自所注重的法律形式不同。虽然都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但在各自国家适用时却有所不同对待。英国法重视法官对法律的发展的作用,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创造出判例法。法官的判决本身就具有立法意义,有“法官造法”之意。而美国法并重判例法和制定法,学理和实践互补。许多学者认为,美国法是国会立法和司法造法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一种判例法和制定法并重的“混合体制”。
4. 法律的解释的灵活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英国由于长期历史传统,大多数法官对法律仍态度保守,适用遵循先例原则较为严格,法律灵活性较少;在美国法官在适用先例和法律解释等方面较为开明,只要社会需要,就会毫不犹豫的推翻先例,创造新的法律规则.并且美国法院对先例、对制定法条文上,都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这种解释往往造成判例规则和法定条文含义具有极大的伸缩性;而相较之英国法有更大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某些发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本国已日渐成形,但在美国经某种改造后显示出一定的活力,如陪审制.
5. 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的法律体系庞大且复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除联邦法律外,各州都有各自的宪法和一般法律,许多领域由州法调整,各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发展不平衡及民族种族构成不一致,导致美国法律制度的极部统一;而英国法形成了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体系。
6. 在法学教育方面。在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教学方法是判例法教学,注重教授法律实物方面的知识,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不重视抽象概念和理论。且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而在英国,重视突出法学理论,也重视系统讲授,不象美国那样重视法律实物.虽英国也属于职业教育,但是仍受到“以实乌型”的“学徒制”教育的传统影响。
7. 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美国由不同民族和种族组成,历史上来自欧洲的白种人,一直占据着统治者的地位,他们制定许多种族歧视的法律,主要为歧视黑人的法律.直至今天这种法律还存在某种影响.
8. 某些法律制度的不同,造成这些差异主要是不同的宗教背景和自然地理条件,如英国在历史发展中,曾出现教会法院,但是在美国却从来不存在这类型的法院,因这种法院在中世纪与天主教司法管辖相关联.而在移居北美新大陆的英国人大多是受到天主教迫害的新教徒.
9. 在宪法制度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性质上,美国宪法在其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其他法律均不能与其相抵触.并且其内容不容易更改变动,因此,美国宪法有”刚性宪法”之称.而英国法律体系中,英国宪法却没有独立的地位,仅仅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不具有权威性和特殊性,且其修改,变动相对容易.因此有”柔性宪法”之称.
(2)在构成上,美国宪法主要是以法典的形式限于单个的法律文件中,而英国宪法主要是由不同时期不同制定法的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组成的,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而相比较之下,美国法被称为”成文宪法”.
(3)在各自中央制度上,英国采用内阁责任制和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实行总统制和联邦制.
(4)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英国采用单一制,全国宪法统一;而美国实行联邦制,除联邦宪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
(5)在宪法解释权上,在英国,一般法院都具有对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权力;而在美国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属于联邦最高法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