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的承担。
答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1)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就是说合伙人应当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普通合伙的财产并不具有完全与合伙人相分离的独立性。合伙人对外应该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不能完全以普通合伙的财产作为担保。普通合伙的特点就在于无限责任,这是它与法人最本质的区别,无限责任的设定,扩大了普通合伙企业清偿合伙债务的履行担保,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无疑是非常有利的。这也是普通合伙能够具有较高的信用的原因。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个债务人履行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财产的***有性质以及全体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同行为产生的。因此,合伙人仅就普通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同时,合伙人对普通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合伙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者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
(3)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普通合伙债务时的顺序。对此我国民事立法采取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普通合伙债务,债权人应该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普通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普通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我国审判实践中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普通合伙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易言之,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普通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