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法律人类学?它的大致定义是什么?
**----关于法律人类学(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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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是一门不容易形成***识的学科,而且结论经常被推翻也是它的重要特点。马林诺夫斯基在《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中强调人类学是一门实证科学,即结论必须是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实证性在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田野调查,其次是要对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给出一个看起来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这相当于自然科学中的假说。但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加上人类学通过田野观察的是我们已经不再熟悉(哪怕在时间上和我们处在同一个阶段)的社会状况,使得对于同一个现象,不同的人类学家提出的解释不尽相同,也可能不尽合理。比如,马林诺夫斯基通过自己的观察,推翻了梅因所持的原始部落的首领是暴君的结论。梅因认为原始社会由族长统治,而他们就像暴君,任意处置族人,但大量的田野考察却发现事实不是如此。另外一个著名的人类学家米德也遭到后来其他一些人类学家的批评,认为她主题先行。这一切,都和人类学的学科特点有关。
对人类的规范、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是人类学的重要话题。梅因的《古代法》、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以及前面提到的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都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相比之下,我个人最喜欢的还是马林诺夫斯基的解释。因为他不像许多人把原始社会和后来的社会截然分开。把原始人看作异类。许多启蒙思想家的那种把原始社会看作是人类社会的黄金时期的假定(事实上,是他们为了自己理论需要虚构的前设,没有多少实证资料的支持),要么是后来的一些人类学家,把原始人看作是野蛮的、没有理性的和不可理喻的,他们的思维无法以我们这样的文明人的思维来模拟,他们和我们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和思维习惯。他们的观念和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在现代人看来是奇怪的、不可思议的。但这个进路其实有一个重大的难题,它得回答我们什么时候忽然变得文明起来的,而且,由于它假设原始人的规则以及他们对规则的态度和我们不同,那么,他们的观念是怎么来的,我们的观念又是怎么来的?——这个理论无法解决这样的形而上学问题。所以,对文明的这个阐释有致命的弱点,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相反,马林诺夫斯基对原始社会如何建立社会规范,如何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纠纷,以及这些知识是如何传递下去,如何发展、演变,和我们现在的社会规范之间还有多大的联系进行了解释,虽然我们未必同意他的所有解释,但这个思路是对的。
强调人类学作为实证科学的方法论意义在于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引用他们的某句话。这个错误做法在学界很普遍。或许以后我们在引用时应该想一想。慎重一些。
本期推荐摩罗先生对弗雷泽的《金枝》的解读。弗雷泽是重要的人类学家,他的解释也未必都合理,但或许对我们有启发。也欢迎大家对相关图书的阅读和书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