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的法律思想
在中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
首先是英国的洛克,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洛克的法治主张包括个别要求和一般原则两个方面。就个别要求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洛克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主要讨论了什么是政府权力以及它的限制等问题。在当时,英国的政治制度并没有权力分立的特点,它与其说是权力分立,不如说是不同权力的并存,而且还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并存。洛克的伟大贡献在于,他把这种混乱的、多种权力并存的政治现实概括为权力分立,从而使它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性。
在洛克之后,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与同时代的思想家相比,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在他生活的时代,他可以说是最博学的法学家,而且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法理学观念。事实上,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即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理解法律。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且影响较大。首先,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法律应可能地体现自由和保障自由。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或是政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如何才能取得政治自由呢? 为此,他讨论了法律自由的关系,认为自由分为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自由。他根据自己在英国的观察发现,政治自由不是人们追求道德的结果,而是精心组织的政治制度的产物。第二,与一些抽象论述自由价值的理论不同,他意识到了自由与政治体制密切关联。他精辟指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第三,在他看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是可怕的,而法律的约束与人民的约束都远没有权力之间的约束来得更直接和更有效。第四,要保障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任何一个机关都不能绝对凌驾于其他机关之上,独断专行,从而达致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
继孟德斯鸠之后的法国另一位著名思想家是卢梭。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但是,也有相同之处,即他也是明确主张法治的,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和政体的惟一标志。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和国。”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守法。就立法而言,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它以“自由和平等”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就守法而言,在卢梭看来,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而是公民的骄傲。他主张,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它还是温和而有益的约束,有益于人们追求善业。卢梭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因而他极力反对分权主张,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分权则是对主权生命有机体的肢解。
在16 世纪至18 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提出了法治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自19 世纪中后期,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原则、要素。他们所论述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实践中,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
在19 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戴雪结合本国的宪政和法治实践,提出了法治三原则。它们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与前人相比,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第二,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而是当作事实,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第三,他的法治观念主要包括个人与法律的关系。第四,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从观念向制度转移的一个里程碑。但是戴雪的法治观念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他的法治观念仅仅基于英国的经验,不具有普遍性;其次,他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没有考虑到“恶法”之治的可能性;最后,他所要保护自由仍然是消极自由;他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然是一种掩盖实际不平等的形式平等。
与戴雪同时期的德国学者们也对法治问题思考,经过几代人的长期努力,他们为世界贡献了“法治国” ——英语“法治”一词的德语表述。德国最著名的哲学家康德为法治国概念的产生准备了基础。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有三个要点: (1)国家与法律是密切联系有一起的。(2)国家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3) 国家与关系的核心是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国家的统治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在康德之后,德国思想家洪堡也曾经论述过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他坚持认为国家的目的不是积极地为公民的幸福创造条件,相反,国家的目的是消除罪恶。由于这两个思想家在理论上重新安排了国家权力、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