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享
该装修费用条款无效。
理由: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说明双方为少交契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所以该装修费用条款无效。一旦被法院宣布无效后,该条款自始无效。
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