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强化市民的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减少或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地方负责,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公民的义务。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爱国卫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城乡卫生状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城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城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动员组织有活动能力的市民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协调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军、驻市党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建委、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的发展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做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清运;

(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公***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除四害。技术指导、密度监测上报、农村改水改厕的指导和监测等工作,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治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保障市民生活环境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园林、旅游、服务等部门负责车站、港口,机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商业部门负责集市贸易和商业、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

(六)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防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交通干线的噪声及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

(七)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学生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全部中小学均应开展健康教育课;

(八)宣传部门(文化、广播电视等)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健康知识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工作;

(九)水电、农业部门应加强农村的改水、改厕工作,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十)市计划部门应把农村改水、改厕经费列入政府农村工作的经费规划中;

(十一)其它各委员部门按照市爱卫会的责任分工要求,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第九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任务与管理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第十一条 县、郊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有关标准要求,制订爱国卫生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村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为重点的卫生乡(镇)、村的建设,使饮用水和厕所的卫生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