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化工情报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系统情报工作管理,充分发挥化工情报网络的作用,促进化学工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化工情报工作应紧密围绕化学工业发展,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国内外化学工业发展趋势,及时掌握和报道国内外化学工业科技开发、生产建设、市场供求和经营管理动态,提供专题资料和研究报告,组织开展情报和技术成果交流,开拓技术市场,推动情报信息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第三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重视化工情报工作,落实化工情报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四条 各级情报机构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偿服务,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第五条 情报工作是科技工作的一部分,从事情报工作的科技人员在职称评定和晋级上应同其它科技人员同等对待。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情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均应严格执行。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第七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全国化工综合性情报研究中心和文献检索咨询服务中心,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国化工情报信息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情报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化工情报政策、规定和制度;组织全国化工情报网络,指导化工专业和地区情报中心站及基层情报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刊物。

2.规划、组织和协调化工情报信息检索系统和化工情报数据库的建设,协调重大情报的调查研究和交流活动。

3.搜集、整理、加工国内外化工情报文献资料,开展文献查阅、检索、咨询、声像技术服务。

4.针对国内外化学工业发展水平和动向,研究世界各国化学工业发展水平和动向,开展情报研究及文献分析、编译、出版和发行化工科技刊物、手册和资料,为促进化学工业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情报服务。

5.负责组织部级化工情报成果评审。

6.组织情报理论、方法和情报技术在化工情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规划和组织化工情报人员的业务培训。

7.组织开展化工情报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第八条 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由化学工业部委托有关科研院、所(厂、校)承担。科研院、所(厂、校)按各化工行业需要设立专职业务机构;也可以与原有情报信息处或科、室结合,不另设机构。中心站站长由主管情报工作的科研院、所(厂、校)长担任;副站长由专职情报业务机构的负责人担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可根据行业需要,组织情报协作组(网)或分站。第九条 专业科技情报中心站承担化工专业情报信息工作,应成为本专业的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中心,其具体任务是:

1.搜集、整理、加工本专业国内外文献资料,建立本专业情报数据库,形成本专业的文献检索咨询服务中心。

2.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科技情报和技术经济情报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水平和发展动向,为科研开发、规划编制,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提供情报服务。

3.办好国家科委和化学工业部批准出版的全国性科技情报刊物。

4.指导本专业的情报协作组(网)或分站,开展情报交流协作活动。

5.承担化学工业部交办的本专业情报任务。第十条 地区化工科技情报中心站(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主管厅(局、公司)直属的专职情报机构,应配备能适应本地区化学工业发展需要、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化学工业较发达地区一般应配备30人以上,其它地区一般应配备10人左右)。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独立的情报机构。站长由化工厅(局、公司)或承担单位主管情报信息工作的领导担任。地区化工科技情报中心站(所)可根据需要,组建情报网(站)。第十一条 地区化工科技情报中心站是本地区的情报研究和咨询服务中心,并归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地区化工情报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1.紧密围绕本地区化工发展的需要,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技术开发和生产建设开展情报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化工科技、经济、市场水平和发展动向,有针对性地提供情报服务。

2.搜集、积累情报资料,做好基础情报工作,建立本地区的化工企业和产品等情报数据库,逐步建立本地区的化工情报咨询服务中心。

3.指导本地区的化情报网(站)开展情报信息交流活动。

4.负责编辑出版本地区的化情报信息刊物。

5.参加化工系统情报交流网的有关活动,结合本地区需要承担有关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