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将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且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的业主中产生。”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公***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收费方案,公摊费用分摊方式;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变***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九)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
“(十)管理、使用和分配公***收益;
“(十一)有关行使***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六、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运用电子信息平台等形式召开。讨论的事项需要表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方式和办法执行。”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一个月”修改为“三十天”。
将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不按期组织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删去第四款中的“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的决定”。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要求”修改为“建议”。十、将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业主委员会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多次指导后仍然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十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成员担任;由非业主成员担任的,应当在业主成员中明确一名副主任,承担日常事务。”
删去第二款中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十三、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十五、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款中的“经过工商登记的”。十六、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
“(一)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情况;
“(四)物业费的收费分摊支出明细;
“(五)物业服务企业客服电话,负责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