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北京女童被摔案的案件审理

2013年9月16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开庭,被告人韩磊在庭审中。当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摔死女童的犯罪嫌疑人韩磊依法提起公诉,以涉嫌窝藏罪对驾车帮助韩磊逃离作案现场的李明依法提起公诉。

韩磊表示事实和起诉书指控有出入。他觉得在大庭广众之下和一个女人打架很丢人,看到旁边有个车就举起摔在地上,他说他并不知道是婴儿车,以为是购物车自始至终都没看车里,不知道里面有个孩子。说到此,韩磊语速很快,两手不停的搓,声音变的很洪亮。

起诉书指控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磊于2013年7月23日20时许乘坐被告人李明驾驶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在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韩磊对李进行殴打,后将李之女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婴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孙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李明在明知韩磊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仍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被告人韩磊作案后于2013年7月2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明于2013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查院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审判结果

2013年9月25日十时,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一审判处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 大兴摔童案一审宣判后,主犯韩磊的上诉期行将届满,2013年10月8日上午,他的代理人成淮强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韩磊,韩磊已经明确表示上诉,律师表示今天下午将会去法院递交上诉状。他表示,韩磊坚持提出上诉,并委托他于今天下午将上诉状递交到法院。

对于韩磊上诉的原因和主要意见,成律师说,韩磊希望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都予以澄清,他并不是不承认自己的行为,但韩磊坚持的意见仍旧与法庭的辩护意见一致,即当初确实不知道那是婴儿车,否则绝对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韩磊的精神和情绪都很平稳,但他有些着急。”成律师说,韩磊现在急于对被害女童的一家进行赔偿,希望能够获得对方的原谅,但成律师也表示,截至目前,被害人的家人一直未与韩磊家人或代理人取得联系。 2014年10月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一中院将韩磊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