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抚养权答辩状范本怎么写?

答辩状

答辩人: 冯XX,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

答辩人就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孩子抚养权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原告在其民事诉讼状中要求:“判令女儿冯羽竹归原告抚养。”原告在诉状中摆出了一系列的理由和依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女儿冯羽竹强烈要求随原告***同生活”;“女儿随被告生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原告“有抚养女儿,确保女儿健康成长的条件”

下面委托代理人就这三个问题作一一反驳。

一、“女儿冯羽竹强烈要求随原告***同生活”

这一点,被告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所提出的女儿的“书面要求”,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证明力。

我们认为原告的取证方式有问题,有误导、诱导的嫌疑。这份证言很难保证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方对原告所提出的所谓的孩子的“意愿”表示怀疑。有这样的一种可能,一个九岁的孩子,已经比较懂事的孩子,面对养育了自己的生母,面对的可能是泪流满面的妈妈,她将如何回答妈妈的这一问题?孩子不会理解她的这番话,这份“证言”的作用和意义。孩子为了给妈妈一些安慰,可能会表示“我愿跟妈妈生活”。这很难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妈妈的面子,为了给妈妈一些安慰。

我们认为,只有孩子在没有外界干扰,没有原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公正的中立第三者,即法官对孩子询问:“是愿意随你妈妈生活还是愿意随你父亲生活?”,求证孩子的真实心愿,这种情况下孩子所作的意思表示才具有真实性。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小雨的真实意思表示才是法庭判案的主要依据。孩子的意愿,孩子的“要求”——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否真实?是否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孩子到庭的情况下,接受询问,由法庭征求孩子的意愿——是不是“强烈要求随原告***同生活?”孩子只有在法庭上表达了这样的愿望——要求随妈妈生活,才有证据价值。

如果孩子不愿意出庭接受询问,则原告所提的这份孩子的这份书面“要求”,无法得到核实,不具有可采性,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我们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女儿随被告生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

原告的这一所言纯粹是自己的主观推测。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原告所列举的用来支持、证明原告的这一推测的主张所依据的所谓事实和理由也是推测想象的,或者是编造的,或者说,根本就证明不了原告所要证明的问题。

原告在起诉状上说:“虽经法院调解女儿随被告***同生活,但其实女儿一直随其爷爷奶奶生活,被告再次组织家庭后,很少过问女儿的生活、学习,和女儿很少有感情上的交流,以至于女儿很怕他,每次和我在一起时,总是会说被告会来抓她,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

这里面就有误解、推测和不符合实际的判断。

被告没有和孩子的爷爷奶奶分家,他们都生活在一起,应该说孩子是她爸爸和她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被告没有和孩子爷爷奶奶分开生活,更不存在分开家后而把孩子扔给了她的爷爷奶奶照管的情形。

被告是再婚了,但被告没有因为再婚而影响对孩子的关爱,孩子的后妈,孩子亲切地称她为阿姨,后妈也是非常喜欢孩子的,非常爱孩子的。冯羽竹告诉我,不是一次告诉我说“阿姨对我很好,阿姨给我做饭,我的衣服也是阿姨给我洗的。”可以说被告成立了家庭,只能说给了孩子更多的关爱,给了孩子的家庭温暖。孩子除了得到爷爷奶奶的爱,孩子爸爸的爱,又得到了后妈的爱。这对孩子又有什么不好呢?

举例说明我近几天我的所见所闻:关心她吃饭,学习,,,,,,

原告说:“被告很少过问女儿的生活、学习,和女儿很少有感情上的交流。”这句话是想象的,推测的,是没有证据支持的,是站不住脚的。被告作为一家之主,作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得要到外面去跑业务,得到外面去打工挣钱,他得养家糊口。这样被告在家时间会少些,与孩子的交流机会会少些。但事实上,被告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对孩子的关爱。

原告说孩子“每次和我在一起时,总是会说被告会来抓她,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这句话是原告编造的,不切实际的。孩子对她爸爸会有那么恐惧吗?事实上,孩子不只一次和我说:“爸爸很爱我,我要和爸爸生活。”

三、原告“有抚养女儿,确保女儿健康成长的条件”

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有这一良好的愿望,甚至是强烈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原告没有条件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1、原告没有住房条件,自己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如何让孩子健康成长?我真怕此话伤害了原告自尊心。

2、原告的收入证明不可信。原告是在其哥哥的幼儿园打工。收入证明如何开?写多少?开出这样的证明是很容易的。如果原告有近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那样的收入证明还是可信的。

该幼儿园条件极其简陋,,,,,。。

收入很有限。我们帮其计算了一下,每人每学期收取一百五十元,每学期可收取一万五千元,抛去成本即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费用和办公管理费用及其他成本,能剩下多少?余下部分再抛去原告哥哥的必要开支,还有多少?如果管理不好,万一出了点问题,可能还要赔钱。事实上开办幼儿园风险也是很大的!

3、如果孩子随原告生活,孩子在哪里上学?去什么学校上学?孩子今年小学毕业了。被告,孩子的父亲准备送其去县城的学校上学,两周接一次,孩子的姑妈住在县城,也将会给孩子一些关照。被告有这个能力和条件吗?如果去县城的私立学校上学,原告能交得了学费吗?有何保障?

总上所述,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是没有依据的。首先孩子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其次原告没有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条件。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具有可采性的,是不真实的。原告应负有举证不力的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冯 X X

200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