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消防登高面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地方人大可以依法,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占用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以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三)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