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什么拒不反还的

违反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反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1、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2、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3、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4、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5、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

综上所述,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是中国***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