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律原则

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

矿产资源法立法依据矿产资源法是以《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为立法依据的。

矿产资源法空间效力是指矿产资源法对其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的总称。矿产资源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管辖海域,指领海以外的区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矿产资源法适用于一切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矿产资源法管辖的矿种范围包括全部已知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等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矿产资源只有国家所有这种惟一的所有制形式,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就是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是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以及由作为国家主权要素产生的各种职能的活动。《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是指只能以支付费、金、价款等有偿的方式取得由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派生出的探矿权、采矿权,其宗旨为既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又要促使探矿权、采矿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原则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其有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他人的制度。

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要处理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关系,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同时,资源开发要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并通过法律把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与防治作为探矿权、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是指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形成的,调整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与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与保护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矿产资源法律关系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等。

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是矿产资源法律关系中客观存在的事物,是矿产资源权利义务的载体。矿产资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矿产资源和矿产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行为;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