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临近保质期规定
法律分析: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