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直通车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4)知识产权等损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